如何衡量一篇專利的質量高低呢?如果您申請專利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市場,那對專利的技術方案、權利要求的質量要求就非常高。
衡量專利質量高低的標準主要是在技術方案與權利要求的撰寫水平上。權利要求體現在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與專利權的穩定性上,而權利要求又必須得到技術方案的完備支持。而現實情況是,委托人提供的技術交底方案僅是技術方案的核心部分,還不具有符合專利申請要求的完備性,因而要求高質量的技術方案與權利要求的高端專利務必委托有研發經歷的代理人做專利分析、侵權分析,只要深入地理解委托人的技術內容,才能從研發的立場完整全面地、從法律的角度恰當充分地撰寫高質量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表明:授權專利可被無效,被無效的專利自始至終視為不存在。能經受無效的專利才能真正做到技術保護,從而才能真正達到保護市場的目的。但目前絕大多數的授權專利,都有被無效的風險。究其原因,主要是沒有做有效的專利分析、侵權分析。科技類專利只要委托懂專利、懂研發的專利+技術復合型高端人才做專利分析、侵權分析,才能在有限時間內完成數以千計萬算的專利文獻、技術文獻的技術分析、權要對比等海量且高、尖、難的工作,才能將防御性權利要求或進攻性權利要求等方面的申請策略撰寫在權利要求書中,使該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權項難以被攻破,具有堅固的穩定性與最寬的保護范圍,才能真正地抵擋專利無效的風險。
進一步,撰寫專利的技術方案及權利要求時,還要考慮發明人所在行業產業的布局、未來發生訴訟的舉證證據賠償等因素,比如需要考慮如下因素:
只有在權利要求中描述的技術特征才能參與到無效程序的修改中去,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未被概括到權利要求中的技術方案,應視為專利權人放棄了該技術方案,權利人主張該技術方案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不予支持。因此,說明書中包含的技術方案或技術特征應在權利要求書中全面體現。
為了盡可能大的獲得保護范圍,盡量采用開放式寫法,不宜采用封閉式表達方式。這是由于采用封閉式表達的權利要求為封閉式權利要求,一般應解釋為不含有權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結構組成部分或方法步驟,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在包含一項封閉式權利要求全部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增加其他技術特征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該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能適用于權利要求中使用環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環境的,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文件明確限定該技術方案僅能適用于該使用環境特征,有證據證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可以適用于其他使用環境的,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因此,為了盡可能大的獲得保護范圍,如非特殊要求,不宜限定應用領域、用途、使用環境等。
為了盡可能大的獲得保護范圍,為了有利于獲得侵權賠償,為了減少侵權人采取分工合作逃避侵權,為了減少侵權人逃避法律責任的可能性,權利要求應以發明創造可實施的最小單元寫獨權,但應進一步包含應用、最終產品等多個獨權。
在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不應將不能實現發明目的、效果的技術方案解釋到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中。因此,為了避免將保護范圍做縮小解釋,獨權依據技術問題的發明目的出發,僅包括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并盡量采用上位寫法,可以解決多個技術問題時,獨權僅包括解決首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為了提高對使用涉嫌侵權行為的保護,涉及產品的發明創造,盡可能包含使用方法的獨權。使用者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知道其使用的產品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能夠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且能夠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使用行為的主張,不予支持,但若存在使用方法的權利要求,則使用者使用時存在侵犯使用方法權利要求的可能。
被訴侵權產品的制備方法與專利方法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如非特殊要求,不應以制備方法界定產品的技術特征,而應以產品本身界定產品的技術特征,可以將制備方法作為另外獨權保護。
涉及生產產品方法的發明創造時,應盡可能包含方法獨權和產品獨權。使用此方法,屬于使用此專利方法的行為,侵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橡膠,屬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侵權。
多主體參與時,權利要求盡量采用單側撰寫,且是產品本身一側,有多側需要保護的,每側均單獨保護。步驟本身以及步驟之間的順序均應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起到限定作用,為了盡可能大的獲得保護范圍,如非特殊要求,方法專利權利要求不應對步驟順序有明確限定。
從以上列舉的因素可知,專利工作是基于技術研發能力引導著企業研發工作方向,最終將與預研工作、研發工作、市場工作綜合體現企業的技術戰略競爭力,要站在技術戰略高度去處理知識產權工作。這將更容易在行業中定位不可替代的獨特技術,從而圍繞獨特技術生產高價值專利作為應對未來國際業務新挑戰的籌碼。
因而,撰寫一篇高質量的專利需要具備了法務知識且在該行業領域有全面深入的技術知識,并具有對該領域的全球專利技術點及其分布有著豐富的沉淀研究經歷,才能恰當其份地引導技術人員完成相應技術路線的規避設計,這些工作對于僅有法務知識而沒有足夠的研發經驗的專利代理人根本難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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